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失業者、貧困者、下崗職工、災難中的求助者、農民工、非正規就業者以及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弱勢群體是不包括孕婦的。第一,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既可能是客觀的或自然的,如社會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狀況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觀的或人為的,如對女性的性别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第二,貧困性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畫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于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較低。
弱勢群體
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弱勢群體根據人的社會地位、生存狀況而非生理特征和體能狀态來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個虛拟群體,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稱。弱勢群體概念成為社會科學主流話語之一的重要因素。2002年3月,朱镕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5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使用了“弱勢群體”這個詞,從而使得弱勢群體成為一個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國内外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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