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明确規定發出傳票後開庭的具體時限。不過,可以依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來決定其時限。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
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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