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6個月内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時間。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此外,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如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則需要在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因此,起訴離婚最長可能會有一年多的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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