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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時的攤丁入畝和火耗歸公

旅遊 更新时间:2024-08-15 22:11:32

雍正時的攤丁入畝和火耗歸公(雍正帝推行的火耗歸公)1

火耗歸公說白了就是中央朝廷将地方政府的灰色收入,納入朝廷的正式賦稅收入範圍之内,然後借此彌補地方财政上的虧空,還有轉變為官員的養廉銀等。

說白了就是将地方的灰色收入轉化為朝廷的财政收入,然後就地消化于地方,使朝廷減少了負擔。

那麼接下來宋安之先來說說火耗是什麼。

在清朝農民交賦稅,一般以碎銀子為多。

而這些碎銀子最後會按統一标準,回爐鑄成标準的官銀。在回爐過程中,肯定會有所損耗的,那麼這些損耗地方官府自然沒有承擔,而是由農民承擔,這就是火耗的來源。

全國各地的标準不一樣,有的地方少則交損耗一錢,多則六錢甚至更多。但問題在于官方回爐時的成本根本沒有這麼高,多的自然流入地方官府的口袋之中。一般來說如果老百姓要交賦稅一兩銀子,那麼最起碼要準備一兩一錢,甚至一兩六錢乃至更多。地方官府在這個灰色收入上面可謂是收入不菲。

雍正帝登基以後,由于曆年庫銀虧空甚多,地方藩庫拖欠賦稅也很是嚴重。像光是山東一省賦稅上面就欠銀200餘萬兩。江蘇更多,從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的12年裡,拖欠賦銀381萬多兩,加上曆年積欠353萬多兩,共欠1234萬多兩。

由于康熙晚年的“仁政”,不隻是導緻地方拖欠賦銀甚多,更是造成了吏治松弛,貪污之風複起。

面對這種情況,雍正選擇了雙管齊下的方法,先是大力追補虧空,甚至對負有虧空責任的大臣抄家。然後實施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

雍正剛開始想杜絕火耗這種現象,但由于清朝實行的是低薪政策,位極人臣的總督年俸才180兩,巡撫150兩,知府105兩,知州80兩,縣令45兩。如果徹底杜絕火耗收入,地方官員少了灰色收入,也是不太可行的。

雍正時的攤丁入畝和火耗歸公(雍正帝推行的火耗歸公)2

​這時漢軍正白旗人湖廣總督楊宗仁奏請将部分火耗銀子歸公,接下來滿洲正藍旗人山西巡撫諾敏奏請将全省一歲所得火耗銀兩提存司庫,“以二十萬兩留補無着虧空,餘分給各官養廉”。雍正皇帝贊同兩人意見,因此先于山西和河南實施,然後逐步推廣全國。

天下各省火耗歸公後,分作三部分開支,一是付給官員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留作地方辦公開支。

雍正元年,山西收了火耗銀43萬兩,以20萬兩彌補虧空,11萬兩作各官養廉,9萬多兩作公費,還剩下2萬多兩。後來在全國統一規定了地方官員的養廉銀數額,視不同地區和官職而有所差别,如直隸總督每年養廉銀1.5萬多兩,而江南總督卻是3萬兩。各省巡撫在1萬到1.5萬兩之間,多數布政使為8000兩,知府2000到4000兩,知縣是500到1500兩,養廉銀比正俸多出十幾倍以至上百倍,保證了地方官員的中等或高等生活水平。

通俗來說,就是雍正帝将地方政府的灰色收入正規化,将這些灰色收入的支配權歸于中央朝廷,然後在各省就地消化,比如說彌補虧空、作為官員養廉銀、地方政府開支等,這樣一來朝廷不用出錢,還見效頗好,可謂是一舉兩得。

火耗歸公及其養廉銀,不隻是彌補了國庫的空虛,還使刷新了地方吏治,改變了地方官府肆意攤派,貪婪勒索的惡習,效果還是很不錯。

但是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再好的制度也抵不過人心的貪婪。不然清朝官場為何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評價呢,随着時間的推移,貪婪的地方官府又開始暗中加派百姓賦稅來中飽私囊,這項政策并非成功到底。

但是不得不說雍正帝這個新政還是很不錯的,具有對症下藥的成效。可惜後來者并沒有将他的新政嚴格貫徹下去,所以最後有些虎頭蛇尾的結局。

雍正時的攤丁入畝和火耗歸公(雍正帝推行的火耗歸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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