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師出庭前準備材料有:
1、起訴狀,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2、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
3、代理詞;
4、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簽字的授權明确的授權委托書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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