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内,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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