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标準确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确定的标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标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标準确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确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确定。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内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4、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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