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産事故劃分标準是:
1、特别重大事故是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确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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