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必須招标而不招标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分指行政處分。對于招标人違法有關招标投标相關法律法規應負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包括警告、責令改正、罰款、中标無效、行政處分、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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