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鑒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在治療終結後,傷者可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出具傷殘鑒定委托書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鑒定時間不對會導緻鑒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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