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财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為标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财産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财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緻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準,如果沒有搶到财物但是緻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搶劫罪的既遂,隻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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