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高等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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