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下一年度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期。未在規定的繳費期内繳納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不滿6個月的,可以補繳。在3個月内補繳的,從補繳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從補繳之日起90天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斷保及待遇等待期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中斷繳費超過6個月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終止後要求重新參保的,在下一個保險年度繳費期内辦理續保手續,并實行90天的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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