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田制: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占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後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均田制:有利于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2、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于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于鐵制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而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
4、均田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内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于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保證政府賦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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