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是指以其内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态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或痕迹。
物證與書證之間有明顯的不同,其主要區别在于以下幾點:
(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内容證明案件事實。
(2)法律對物證無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隻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物證;對書證則不同,法律有時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後,才具有證據效力。
(3)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而書證是一定主體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觀的意志。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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