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車輛進出公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員、車輛進出公司的管理,維護公司正常生産經營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XXX為人員、車輛進出公司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進出公司員工、非公司員工和公司車輛、非公司車輛進出公司管理。
第二章 人員進出管理
第四條 凡進入公司各崗門人員,須主動向警衛人員出示有效證件。
第五條 進入公司的有效證件為:在職員工憑工作證、公出證,非公司人員憑會客證、外來人員出入證或臨時出入證,實習人員憑實習證。
第六條 外來辦事人員須持工作證、單位介紹信或身份證等本人有效證件在接待室與相關接待單位接待人員電話聯系,經接待單位同意接待後辦理接待登記手續由接待單位派人協助辦理會客證後,陪同外來辦事人員前往,辦完事情後負責從接待室送出廠外,未經接待部門安排,外來辦事人員不得私自到其他部門。
第七條 政府部門和公司上級部門來人的(不帶車輛進入),業務接待部門應提前通知接待室,屆時由接待室通知接待部門提前到接待室迎接,送進送出,可不需辦理會客手續。
第八條 公司接待室在得知外來人員到公司所辦事務與處理債權債務事宜有關的,不須為其辦理會客證,應直接通知相應接待部門派人直接領進公司,接待單位負責全程接送。
第九條 來公司參觀、學習人員,須經公司保密部門批準,由接待部門到XXX辦理進門手續後,在接待部門陪同下集體出入。
第三章 外單位施工人員的管理
第十條 凡外來施工單位須在公司内臨時工作人員,由公司施工責任單位出具工作聯系單,标明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地點、人員的姓名、身份證号碼及施工周期等,提交給XXX,并經XXX對其進行相關培訓教育後簽發臨時出入證。
第十一條 對外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培訓教育,須明确其在公司内違反本公司安全、紀律管理規定可參照公司内部管理規定對其處罰。
第十二條 外來施工單位的臨時出入證件到期後由施工責任部門負責回收交XXX。
第十三條 外來施工人員須遵守臨時出入證上的施工範圍,如超出範圍施工或出入與施工無關的場所,視情節對施工單位人處罰款。
第四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公務車輛和特種車輛(消防、警用、救護車輛)可在廠區各通車崗門進出。
第十五條 承攬公司日常運輸任務的各類型貨車,應從指定崗門進出,特殊情況經XXX允許後,可從其它崗門進出。非提貨送貨外來載貨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公司内。
第十六條 非公司載客車輛一般公務活動的,隻能在公司或自行在廠外停放,指定停車場内停放;重要公務活動的,接待部門通知警衛并有專人負責引導進廠并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非公務活動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各崗門。
第十七條 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将自有機動車輛停放在公司内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到XXX辦理車輛出入證。通過自動識别系統進出公司,特殊情況進入時,須向警衛交付入廠車輛通行證。并在指定停車場停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除上述有罰款規定的,對違反本規定的其它有關條款,按公司相關制度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XXX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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