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判處刑罰,正在進行勞動改造的罪犯有沒有繼承權,主要看其犯罪行為是否屬于《繼承法》第7條列舉的四項内容,即:
(l)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如果是因上述行為被判處刑罰,則沒有繼承權。否則,繼承人因犯有其他罪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至死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和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時,都不喪失繼承權。
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繼承權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某繼承人暫在服刑而取消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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