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洛陽市伊川縣村民孫躍成和兩位友人攜帶古代虎畫、玉镯、古代人物畫、古代對聯、玉佩、玉片等“祖傳寶物”赴鄭州鑒定,卻在上車時被鄭州鐵路公安局洛陽公安處(下稱洛鐵公安)洛陽東站派出所連人帶物扣押了,理由是懷疑他們涉嫌倒賣文物。
8天後,因查無實證,孫躍成被解除審查,洛鐵公安返還了部分物品,但虎畫和玉镯卻沒有歸還。2005年1月24日,孫躍成收到洛鐵公安處的答複稱:洛鐵東站副所長高建家、民警牛玉傑在辦案過程中,因沒按照規定管理,所扣的一幅虎畫和一隻玉镯丢失。
2005年7月,孫躍成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顯示,洛鐵公安在1990年3月27日後繼續扣押孫躍成物品的行為違法;洛鐵公安限期返還孫躍成被扣押的虎畫一幅、玉镯一隻,若逾期則需賠償孫躍成30萬元。
一審判決後,訴訟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2007年,洛陽中院二審判決洛鐵公安行政行為違法,賠償孫躍成159.6萬元。二審判決後,洛鐵公安申請再審,洛陽中院裁定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瀍河區法院重審。
2016年,瀍河區法院追加第三人再次審理,判決洛鐵公安扣押物品不還的行為違法,賠償孫躍成各項損失共計187萬元,扣除2007年已經執行37萬元,餘額150萬元及利息。
瀍河區法院判決後,訴訟雙方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訴。洛陽中院認為,1990年3月19日,洛鐵公安對涉案虎畫、玉镯的扣押,乃至後來的沒收,行為發生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可訴,故孫躍成向洛鐵公安索賠的要求,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洛陽中院裁定,撤銷瀍河區法院的判決,駁回孫躍成的上訴。随後孫躍成申請再審。根據河南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再170号,河南高院維持了洛陽中院的行政裁定。
31年來,為了讨回被扣押的虎畫和玉镯,孫躍成先花了15年時間向相關部門寫信反映情況,再耗時16年在洛陽市瀍河區級法院、洛陽中院乃至河南高院進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此案曆經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等多輪審判,累計收到裁判文書17份,至今未得到他預期的賠償。
“目前,我們已經代為向洛陽鐵路公安處申請了刑事國家賠償。”孫躍成的委托代理人張鐵雁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說,2021年8月5日,他已将刑事賠償案件國家賠償申請書、委托書郵寄給洛陽鐵路公安處。洛陽鐵路公安處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按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洛鐵公安應當從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的兩個月内做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2021年9月28日,新京報記者緻電洛鐵公安法監支隊,該部門一名楊姓警官稱,對相關情況不便作答,須由其領導商讨決策。
9月30日,新京報記者先後以電話、短信的方式多次聯系洛鐵公安處副處長張輝,其表示自己在外出差,拒絕答複相關問題。
31年前後的孫躍成。受訪者供圖
帶“傳家寶”坐火車因涉嫌倒賣文物被扣,釋放後“文物”未歸還
法院審理查明,1990年3月19日晚上,洛陽伊川人孫躍成與友人熊治安、張優峰三人帶着古代虎畫、玉镯、玉佩、玉片等物品在洛陽東站候車,他們一行三人正欲去鄭州找專家對所攜帶的物品進行鑒定,有找人賣掉這些物品的打算。
孫躍成介紹,19日晚間,他手拎一個棕色密碼箱,背上斜挎着畫卷,在準備上車時被幾名身着便衣的洛鐵公安工作人員搜查。後來洛鐵公安以他們三人“涉嫌倒賣文物”為由進行收容審查,并扣押了三人攜帶的物品。
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豫0304行初12号記錄,被扣押的物品包括:古代虎畫一幅、手镯一個、古代人物畫一幅、半付對子、玉佩一個、玉片十七片。
“卧虎圖是唐寅的作品,是我本家叔叔孫德宏給我的。手镯是鑲金的,是我家祖傳的,這兩個最貴。”孫躍成說。
孫躍成描述,卧虎圖畫心寬90cm,長120cm,周邊裝裱部分破損,畫心完整。該畫為工筆水墨畫,畫中為卧虎,無睛。畫卷上方題款:“歲次甲戌桃月,吳郡六如唐寅”。題款下為篆字印章,是唐伯虎18方印章之一,畫卷下方還有收藏章十餘枚。
判決書指出,在孫躍成等三人收容期間,洛鐵公安曾委托洛陽市文物商店進行鑒定,所鑒定物品有熊治安的、張優峰的,唯獨孫躍成攜帶的虎畫、玉镯,未在鑒定之列。
經過8天的調查,1990年3月27日,洛鐵公安出具文書,解除了對孫躍成等三人的收容審查。法院審理查明,當年4月16日,孫躍成到洛鐵公安領取了部分被扣押的物品,但虎畫和玉镯卻沒有歸還。
鄭州鐵路公安局洛陽公安處出具的解除孫躍成審查的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文物”丢失,扣押物品的警員被指違規、造假
至此以後,孫躍成便開始了漫長的索要之路。
孫躍成回憶,1990年4月16日,他到洛鐵公安向當時主辦該案件的洛鐵公安洛陽東站派出所副所長高建家讨要被扣物品,高建家僅返還了對聯、玉片等物品,對于價值較高的虎畫和鑲金玉镯卻沒有歸還。“高建家說剩餘文物都在東站派出所民警牛玉傑那裡,我被扣押期間,主要是牛玉傑負責做筆錄。”
随後,孫躍成多次向高、牛二人讨要虎畫、玉镯。1990年4月30日,洛鐵公安洛陽東站派出所給孫躍成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裡寫道“孫躍成于3月19日攜帶古代虎畫一幅(已爛損)。玉石手镯一個(斷為兩截),予以沒收。”
1990年,洛鐵公安洛陽東站派出所出具證明,沒收了虎畫和玉镯。受訪者供圖
孫躍成說,“卧虎圖周邊裝裱部分破損,畫心完整。玉镯是兩個弧形半圓鍊接的鑲金手镯,接口是有鑲金的獸頭相互咬合,戴取的時候打開,不是斷的,是設計造型如此。”
1991年至2005年,孫躍成又多次到洛鐵公安及相關政府部門反映情況,讨要被“沒收”的物品,均無功而返。孫躍成說,1999年時,洛鐵公安的紀委曾電話告知他,牛玉傑、高建家違規違紀,洛鐵公安分别給予兩人警告、記過的處分。但對于被扣押的物品,并無交待。
直到2005年,孫躍成才收到正式的書面答複。2005年1月24日,洛鐵公安給孫躍成答複一份:1990年3月19日,洛陽東站副所長高建家、民警牛玉傑在辦案過程中,因沒按照規定管理,所扣的一幅虎畫和一隻玉镯丢失。其中,高建家以洛鐵公安的名義出具的玉镯、古畫沒收上交的憑據屬于弄虛作假行為。對此,洛鐵公安紀委已經立案調查,并分别給與責任人相應處罰。
答複還稱,洛鐵公安認為,高、牛二人違反規定造成玉镯和虎畫丢失,理應給予賠償,但具體的賠償金額,需要依法依規,希望孫躍成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2005年1月24日,洛鐵公安給孫躍成答複:高建家以洛鐵公安的名義出具的玉镯、古畫沒收上交的憑據屬于弄虛作假行為。受訪者供圖
法院認定丢失的“文物”價值逾百萬
2005年7月,孫躍成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審理後認為,洛鐵公安對于攜帶家傳“寶物”外出的孫躍成收容審查後,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孫有倒賣文物和私自經營文物的行為,應當在解除收容審查時,對扣押物品做出合法處理,洛鐵公安僅返還孫部分物品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侵犯了孫的合法權益。為此,孫躍成要求洛鐵公安退還物品,應予以支持,如不能退還,應予以賠償。
瀍河區法院判決:洛鐵公安在1990年3月27日後繼續扣押孫躍成物品的行為違法;洛鐵公安限期返還孫躍成被扣押的虎畫一幅、玉镯一隻,若逾期則需賠償孫躍成30萬元。
一審判決後,訴訟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據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洛行終第59号行政判決,洛陽中院二審判決洛鐵公安行政行為違法,賠償孫躍成159.6萬元。
關于虎畫和玉镯的價值,孫躍成提供的證據有:原洛陽市文物專家胡君周曾鑒定過虎畫的證言;個體戶潘站偉證實孫持有玉镯上鑲嵌的黃金重量達150多克。
2007年6月26日,洛鐵公安在再審申請書中,提交了一份自稱“足以改變原判的”新證據——洛陽文物商店關于虎畫的價值證明。
這份落款時間為1990年3月30日、落款單位為洛陽市文物商店的證明顯示:洛陽鐵路公安局東車站派出所送來的玉镯、書法三幅,經我站鑒定,均系後仿品。……破損嚴重的虎畫一幅,均系無保存價值的一般作品。不過,重審法院并未認可這份證據的有效性。
張鐵雁表示,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請求人關于虎畫價值的證據都不夠充分,雙方均未經過司法機關指定的合法鑒定機構對虎畫的價值進行鑒定。在國家賠償案件中,關于被扣押财産價值認定的證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本案當中,虎畫一直由洛鐵公安扣押,他們應當提供證明虎畫價值的證據。“即便涉案的财産沒有價值,洛鐵公安也應當返還。”
法院認為,關于“丢失”虎畫和玉镯的價值,應參照同期相關文物的拍賣價定價。2016年瀍河區法院判決顯示,最後一次關于虎畫的定價為150萬元,玉镯為22萬元。
2016年瀍河區法院判決顯示,最後一次關于虎畫的定價為150萬元,玉镯為22萬元。判決書截圖
31年追償未果,已申請國家賠償
二審判決後,經洛鐵公安申請,洛陽中院做出(2007)洛行再字第12号裁定書,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瀍河區法院重審。
重審過程中,關于虎畫的歸屬問題又發生了數次民事訴訟,包括虎畫原所有人孫德宏兒子孫校中在内的八名孫德宏親屬,向當地法院提起虎畫的确權訴訟。
彼時,孫德宏已經去世,且未留有遺囑。2014年,洛陽中院做出虎畫确權終審判決,孫校中等八人要求确認虎畫所有權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其合法權益可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救濟。
孫德宏生前出具的證明,其已将虎畫贈給孫躍成。受訪者供圖
八人訴請虎畫權益,也與洛鐵公安存在關聯。案件材料顯示,2007年8月18日,有孫校中簽字和手印的一份證明記錄:2007年8月初,洛鐵公安來了四個人找他了解虎畫一事,并送了一箱奶、一條煙,還請他到酒店吃飯。期間,一個蘇姓警官問他虎畫上有無唐寅的印章,如果他說有,國家賠償就給孫躍成,如果說沒有,賠償就給他。孫校中承認,因為缺錢,他說了假話,違心承認虎畫上沒有題字和題款。
2016年,瀍河區法院追加了孫校中等八人作為第三人,再次審理。據(2016)豫0304行初12号,法院判決,洛鐵公安在1990年3月27日後扣押孫躍成物品不還的行為違法;洛鐵公安應該賠償孫躍成“古代虎畫”損失、玉镯損失及追讨物品損失,各項共計187萬元,扣除2007年已經執行37萬元,餘額150萬元及利息。
瀍河區法院判決後,訴訟雙方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訴。洛陽中院認為,1990年3月19日,洛鐵公安對涉案虎畫、玉镯的扣押,乃至後來的沒收,行為發生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可訴,故孫躍成向洛鐵公安索賠的要求,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據(2016)豫03行終280号,按照《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等相關規定,洛陽中院裁定,撤銷瀍河區法院(2016)豫0304行初12号判決,駁回孫躍成的上訴。
随後孫躍成申請再審。根據河南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再170号,河南高院維持了洛陽中院的行政裁定。
自2005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14年間,經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審等多輪審判,孫躍成共收到17份裁判文書,至今未得到他預期的賠償。
2021年8月5日,孫躍成委托律師将刑事賠償案件國家賠償申請書、委托書等郵寄給洛陽鐵路公安處,經代理律師查詢,洛鐵公安已經簽收,且洛鐵公安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孫躍成代理律師張鐵雁介紹,孫躍成的索賠屬于主張合法财産應受到法律保護、應當受到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案件,《國家賠償法》界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類型,在河南省高院認定洛鐵公安的扣押物品行為不屬于行政賠償範疇,且該判決已經生效的前提下,案件适用于刑事賠償。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洛鐵公安應當從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的兩個月内做出是否賠償的決定。2021年9月28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就洛鐵公安是否決定賠償,以及對此前案情如何回應等問題緻電洛鐵公安法監支隊,該部門一名楊姓警官稱,對相關情況不便作答,須由其領導商讨決策。
9月30日,新京報記者先後以電話、短信的方式,多次聯系洛鐵公安處副處長張輝,并向其出示了記者證件信息,張輝稱其在外出差,并拒絕答複相關問題。
張鐵雁說,若洛鐵公安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級單位申請行政賠償的複議。目前,該案正在國家賠償的法律程序當中。
新京報記者 吳小飛
編輯 劉倩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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