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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否以不景氣為由裁員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31 08:16:06

  用人單位可以以不景氣或者破産為由進行裁員,但需要到勞動部門備案,并且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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