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年假單位不讓休可以勞動仲裁。職工每年享受一定天數的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職工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予以保障。而且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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