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不得直接增加被告。在審判實踐中,當要求增加被告時,二審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确實省略了需要增加的當事人,一般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退回原審法院重審。第二審法院認為不需要補充證據的,根據原始證據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适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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