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原因:
1、法律意識淡薄,不認為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行為。
2、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有些人視妻子和子女為自己的擁有品和使用品,因此,打罵自然也是天經地義的。
3、經濟的不獨立使得女性對男性存在經濟從屬關系。
4、受害人自身觀念問題。很多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是“家醜不可外揚”,不願意聲張。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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