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級法院在法院級别分類中屬于“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在省、自治區與縣之間的行政區。
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灣省,香港、澳門特區以外的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以及直轄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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