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作總結可以從:工作内容、工作方向、工作感受、工作成果。這幾個方面來進行學工作總結,是比較好的,而且有利于下一步的提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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