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征收的一種特定目的稅。 建築稅是指對用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财力、銀行貸款(包括外彙貸款)、各種自有資金(包括主管部門調劑使用的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産投資計劃的建築工程的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國營企事業單位、集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征收的一種稅,屬行為稅類。按差别比例稅率,以納稅人年度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計征。納稅人應在接到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者技術改造項目投資計劃後15日内,按照年度計劃投資額向當地開戶銀行預繳建築稅;年度終了後兩個月結算;竣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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