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狹義優先受償權包括破産費用的優先權及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稅款等優先權,以及第204條民事訴訟法類似的規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破産的優先權以及人對扣押船隻的優先權等。這些優先受償權,依現行法規定隻具有債權性,相對其他債權人的優先不具有物權性,不能對抗其他物權。對優先權人的保護力度不夠,應考慮賦予其物權性,規定為一種擔保物權,就叫狹義的優先受償權。
2、狹義優先受償權不包括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規定的留置權中的優先受償權,更不包括承租人對承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及擔保法規定的質權、抵押權中的優先權,也不包括可能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等一切非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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