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臨時身份證是可以在當地公安局辦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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