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絕付款的票據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八條,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1、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2、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3、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4、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5、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6、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7、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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