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行紀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如下:
(1)明确合同主體
⑵委托事務的種類(合同标的)
⑶價格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
⑸酬金
在合同中應明确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⑹保管責任
在合中應載明委托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别是在寄售貨物時,須對所寄售物品情況詳細明确于合同條款中,除應明确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号、數量等外,還應對包裝、瑕疵等情況予以明确規定。
⑺違約責任
⑻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是指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某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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