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如下:
1、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标準和技術政策,合理開發并充分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嚴格控制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态建設。在實施重點污染的總量控制的區域内,還需符合重點污染物控制的總量要求;
2、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
3、堅持技術進步,貫徹“以防為主,以治結合”的方針;
4、積極推行清潔生産,改進現有生産工藝,采用能耗、物耗低、環境影響小的生産工藝,實現工業污染防治,從末端治理向生産全控制過程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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