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的,扣12分,罰款200元,并處扣車。
2、補辦:補(換)領機動車号牌、行駛證:使(領)館、外籍号牌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辦理。其他機動車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車輛管理所分所辦理。其中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在遠郊區縣的京B号牌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輪式自行機械到本區縣車管站辦理。
3、補(換)領機動車行駛證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内辦結。補(換)領機動車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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