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各方面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法律制定以後不能一成不變,而應随着社會的發展、變化,适時地進行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在确保立法質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統籌立改廢釋纂,發揮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作用”,這裡的“立改廢釋纂”是我國立法的主要形式發揮好其各自作用,是增強法律與社會的适應性,以及法律之間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的重要手段,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完善各方面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法律制定以後不能一成不變,而應随着社會的發展、變化,适時地進行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在确保立法質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統籌立改廢釋纂,發揮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作用”,這裡的“立改廢釋纂”是我國立法的主要形式。發揮好其各自作用,是增強法律與社會的适應性,以及法律之間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的重要手段。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立法形式不斷豐富,立法活動日益規範,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持續完善。“立”是指制定新法,主要圍繞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等,聚焦法律體系的短闆、缺項。“改”是指修改法律,主要是對不符合實際、不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條文及時進行變更。修改法律,既可以是對單部法的個别修改,也可以是對多部法的“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是對個别條文的修改。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修法成為完善法律體系的常态化方式。“廢”是指廢止舊法,就是廢止不适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規定,發揮促進法律體系新陳代謝的重要功能,例如,适應新時代社會治理的要求,我們廢止了有關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等法律規定和制度。廢止舊法,既可以采取單項廢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批量廢止的形式,包括專項清理和定期清理。“釋”是指立法解釋,即對法律條文的含義作出具體解釋,進一步明确法律條文的内涵要旨、适用情形、适用範圍等。立法解釋屬于一種特殊的立法形式,是在保持法律制度穩定的前提下,促使其适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纂”是指編纂法典,針對某一領域相互關聯的法律進行整合、修改、補充,使之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推動法律規範的集成化、體系化、典範化。例如,編纂民法典是我國法典編纂活動的一次成功實踐,充分體現了立法規律。《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對某一領域有多部法律的,條件成熟時進行法典編纂。當前,行政法、社會法、教育法等領域都在進行法典編纂的探索和論證。除此之外,在立法實踐工作中,還有授權決定、改革決定等立法形式,對推動先行先試的改革發揮着重要作用。
統籌運用立改廢釋纂等多種立法形式,發揮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應當把握立法規律,完善相關機制。
首先,應當把握立法需求與立法供給相平衡的規律。法律制度是由立法機關制定且服務于社會整體的公共産品或稱為集體物品。立法需求來源于社會需求和制度需求,應當符合利益關系、利益格局和資源配置的制度化變革需要。隻有立法滿足了社會需求,實現社會需求的目标,才能起到規範社會關系的目的;如果立法總是過于滞後于經濟社會需要,不能準确反映和實現社會需求,那麼經濟社會的發展将失範,也就無法達成經濟社會關系的規範化狀态。因此,立改廢釋纂應當在立法需求與立法供給之間尋求平衡。當前,在把握立法需求時,要既注重“大塊頭”,也注重“小快靈”,從“小切口”入手,使得立法的補充作用、靈活功能得到充分彰顯,解決老百姓關注的現實問題。
其次,應當把握法制統一與改革創新相契合的規律。一方面,與當前的改革相适應,我國法律制度的變革也呈現漸進性和試驗性的特點;另一方面,維護法制統一是立法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關涉維護國家法律體系的統一、穩定。立改廢釋纂,尤其是立法中的授權決定、改革決定,既要堅決維護法制統一原則,也要兼顧改革創新的先行先試需要,從而把改革決策同立法決策更好地結合起來,通過作出授權決定、改革決定,保障各領域改革創新,确保國家發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再次,應當完善立法評估機制。立法評估主要是對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判斷,并将評估結果作為立法工作重要參考,其目的在于通過評估成果的轉化,促進立法質量的提升。具體采取何種立法形式,應當結合立法評估成果來決定。因此,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的評估體系,通過動态研究立法評估數據庫,持續跟蹤研判經濟社會對立法的需求,克服法律的滞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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