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議請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派出所協調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糾紛的實踐,租客擁有房屋租賃中的押金返還請求權,通常是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基于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
3、當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并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後的餘額。
4、如果租房合同已終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與物品損壞的情形,房東仍然不予退還押金,與房東協商還不能解決,租客可到當地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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