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的維修基金是需要支付的。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标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并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2、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内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3、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産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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