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試用期也屬于合同期的一個部分。因此,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繳社保的,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标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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