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内,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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