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标準适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确定違約金數額。
2、因此,房子延期交房,購房者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在1%-1‰之間約定;違約金按房價款的總額計算;消費者沒有損失不能成為開發商免責理由。
3、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麼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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