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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标的7個問題

品牌 更新时间:2024-07-07 01:33:01

關于商标的7個問題(關于品牌商标的稅務答疑)1

問題内容:母子公司間品牌使用費是否可稅前扣除?我理解這條稅法是母公司與分公司品牌使用費不得稅前扣除,但母子公司品牌使用費是可以稅前扣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的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内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内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答複機構:河北省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1-06-22

答複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号)規定: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确規定提供服務的内容、收費标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感謝您的咨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河北稅務12366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

問題内容:醫藥企業為了進行業務推廣,對外購的血壓計、聽診器、移動硬盤進行加工,印上企業名稱、商标後,無償贈送給參加會議的醫生、客戶,會計核算時記入業務宣傳費。請問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是否要作為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調整?

答複機構:上海市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0-01-17

答複内容: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複如下:請參閱以下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号)第二條:“二、企業将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内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條:“ 二、企業移送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号)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産的公允價值确定銷售收入。”

以上回複内容僅供參考,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問題内容:商标權使用費收入是否交增值稅,交的話稅率多少?

答複機構:河南省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1-12-06

​答複内容: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

一、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規定,附件1……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二、銷售無形資産 銷售無形資産,是指轉讓無形資産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産,是指不具實物形态,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産,包括技術、商标、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包括基礎設施資産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拟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二、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适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适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條規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适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銷售無形資産中包括商标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适用稅率為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到2021年12月31日。具體事宜您也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确認。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複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問題内容:非居民企業之間轉讓在中國境内注冊的商标權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嗎?法規依據分别是什麼?

答複機構:浙江省

答複時間:2020-07-17

​答複内容:浙江财稅12366服務中心答複: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号)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産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财稅字第255号)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内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内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号)第十五條規定:“‘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内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内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規定:“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确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确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确定;

(三)轉讓财産所得,不動産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産所在地确定,動産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産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确定,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确定。”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以下稱境内)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二條 在境内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産除外)或者無形資産(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内;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産在境内;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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