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行為,是指經營者違法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标、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質量标志,僞造産地,對商品質量作虛假表示,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标,即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按照《商标法》第52條的規定,經營者行使下列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1、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4、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特點:
1、經營者對商品外觀采取了虛假标示;
2、虛假标示反映的商品質量與事實不符;
3、虛假标示會誤導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
4、虛假标示侵犯了其他經營者公平競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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