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違約的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當發起人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時,其基于訂立的發起人協議或者設立協議的約定,該出資瑕疵的發起人(或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出資違約的對公司承擔:補足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未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
2、公司其他發起人與該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連帶責任的主體原則上限于發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後新加入公司的股東。但是存在例外,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便轉讓股權,受讓人對該情況知情或者應當知情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受讓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該股東追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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