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職務犯罪的種類包括:
1、職務便利類犯罪,客觀上表現為貪污、受賄、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業機會等多種形式;
2、濫用職權類犯罪,以積極的越權行為為主要特征;
3、疏于職務類犯罪,具體表現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棄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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