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
1、拍賣出讓,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招标出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标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标,根據投标結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挂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4、協議出讓,是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