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若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有記分記錄的,則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證》年審流程
一、辦理條件
持有本市核發或者外省市核發的牽引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記分周期内有記分記錄
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車輛管理所接受審驗
二、辦理地點及受理時間
(1)辦理地點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
注:請根據您具體所在的省市區根據政府公安網站查詢
(2)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9:00-17:00(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及調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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