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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