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債權人與配偶的共同債務,則法院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債務人配偶的财産,反之則不能凍結或者查封債權人配偶的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産、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産、特定動産及其他财産權。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産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産、特定動産及其他财産權,第三人書面确認該财産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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