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财産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從述法條可知,婚内财産協議,隻要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對雙方是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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