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發放比例标準是: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标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标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标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标準的85%發放;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标準的90%發放。
【法律依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标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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