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監護人。
《民法通則》規定:第十四條,監護人的法定代理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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