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頭:根據《商标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雙方遵循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商标使用許可合同;
2、寫明商标授權範圍;
3、附頁說明商标标識;
4、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标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超越許可的産品範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标;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規定,乙方必須在使用甲方注冊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業名稱和産地;
7、甲、乙方應在商标許可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就是否繼續授權使用商标進行協商,到期繼續使用重新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并續費備案,不續簽合同則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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