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故意犯罪的一種,在辦理非吸案件中,證明業務員具有“主觀明知”才是認定業務員罪與非罪的核心和關鍵。而在證明是否明知業務具有“非法性”時,則要弄清楚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實:
1、業務員是否有條件看到以及是否看過營業執照;
2、是否有條件了解公司經營範圍以及公司是否有理财、中介(經紀)資質;
3、是否知曉公司與投資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内容及當中所記載的公司所承擔的義務、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扮演的角色;
4、在開展業務前和開展業務過程中,是否聽說過有類似公司被處罰的消息。以此來綜合判定業務員主觀上對于公司沒有吸收資金的資質是持無所謂的放任心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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